保險期間及續保(約)方式

附約為一年期者,其每期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其需要,每年決定是否繼續繳付續保(約)保險費,以逐年使始該附約繼續有效。

一年期附約之類型

  1. 健康險:保證續保,續約無虞
    •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IR/ HCR / SIR)
      要保人得逐年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配偶年滿75足歲,或子女年滿23足歲、已婚,本公司不得拒絕其續保。
    •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R)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該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其續保,最高可續保至75歲。
  2. 傷害險:短期契約,長期續保
    • 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ADDR/AMRR/DHIR)
      經本公司同意,並逐年收取續約保險費後,該附約得逐年繼續有效,最高可續保至75歲。
    •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附加條款(TADDR)
      保險期間及續保(約)方式同「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ADDR/AMRR/DHIR)」。

一年期附約與主契約效力關係

  1. 一年期附約與主契約之保險費應一併交付,若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辦理。
  2.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一年期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且主契約停效期間,一年期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3. 主契約因要保人申請終止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一年期附約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4.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健康險一年期附約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傷害險一年期附約效力則僅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