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

1、停效日起兩年內可以辦理復效;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2、生效日:以現金繳納,繳費翌日生效;以支票繳納,銀行回覆兌現日翌日生效。
3、核保規則比照新契約規定,其他規範比照一般壽險契約規定。
1、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可提出申請。
2、各項投資標的比例最低為5%,需為1%的倍數,且分配的比例總和必須等於100%。
保單繳費期間內隨時可提出申請,惟變更後的定期保險費額度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每次繳費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元;
2、年期定期保費需≧年目標保險費+年非標準體位額外保費。
1、增加保額申請時間:可增加保額之險種,於續年度起每保單週年可申請一次。
2、增加保額申請限制:
(1)增加上限依本公司各險種之規定。
(2)變更時將檢核定期保費是否足夠 。
3、減少保額申請時間:保單有效期間內隨時可提出申請。
4、變更核保規則比照新契約規定。
5、變更後將調整人壽保險成本(COI)。
凡投保WL、WLS、AWL等險種滿五年,本公司於保單屆滿五週年日前二個月前主動以書面通知,保戶無需再檢附保單及健康告知,僅需於回覆期限前寄回該通知函,本公司即於第六年度第一次應繳費日,依完成加保後之新保費收取保費。
倘遺失該函,亦可以契變方式,填妥「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辦理。
變更收費/住所地址---
1、可利用「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填妥後逕寄本公司辦理。
2、直接連絡您保單所屬的業務員為您服務。
3、透過客服專線(0800-022258)辦理。
其他之契約變更(含地址變更)則請洽詢您保單所屬的業務員、各地區保戶服務科或 0800-022-258客戶服務中心提供進一步的解說及服務。

否,

需重新購買新附約;另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部分,則可單獨獨立為主契約,並可用原投保年齡費率計算,惟需補收價值準備金(新防癌險附約則不需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