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服務

1.透過您的服務業務員協助辦理。
(倘欲查詢服務業務員,可利用本公司0800-022-258免付費專線)
2.自行辦理:
(1)親臨您鄰近的本公司保戶服務中心櫃檯辦理。
(2)於本公司官網【客戶服務】→【表單下載】→【理賠服務】中下載保險金申請書並參考填寫說明,將填妥的保險金申請書及理賠申請應備文件,郵寄至您鄰近之保戶服務中心。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請於知悉保險事故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依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申請續次理賠,仍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連同各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送交您的服務業務員協助辦理或親臨/郵寄至您鄰近的本公司保戶服務中心辦理。
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因非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故不屬保障範圍。
倘受益人未滿七歲(小朋友),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辦理理賠申請,保險金申請書上的受益人欄位需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小朋友簽名(簽小朋友的姓名),並於法定代理人欄位簽署法定代理人姓名;倘受益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辦理理賠申請,保險金申請書上應由受益人本人於受益人欄位簽名,法定代理人則於法定代理人欄位簽名。
本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時,會就被保險人投保的所有有記名之保險契約,一併主動辦理,若受益人有僅申請部分保險契約理賠之特殊需求者,請於保險金申請書敘明或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當評估辦理。
1.可於本公司官網【保戶專區】→【理賠服務首頁】→【理賠紀錄查詢】查詢。
2.可透過您的服務業務員查詢。
3.可利用本公司0800-022-258免付費專線查詢。
1.可於本公司官網【保戶專區】→【理賠服務首頁】→【理賠紀錄查詢】查詢。
2.本公司理賠單位審查結案後,會依您在保險金申請書填寫的內容,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寄送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請於保險金申請書上詳細填寫受益人的帳戶資料(包括:戶名、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與代碼、帳號),倘係辦理外幣保險契約之理賠申請,請填寫外幣帳戶資料。
相關帳戶資料,亦可提供帳戶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替代。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本公司應於收齊各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如保險契約條款有特殊約定者,則依該個別條款約定辦理。
申請理賠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應以正本為原則,倘診斷證明書為副本或影本,須請開立該診斷證明書之醫療院所署押關防(指醫療院所大章、院長及主治醫師戳章)。
可檢附載明住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分段申請理賠,本公司將先就該段住院審查並核算相關保險金,但屬須待被保險人出院始得核算之保險金項目,本公司將於收到載有出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後,再次審查並核算相關保險金。
係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計算,倘保險契約並未約定住院日數之計算方式者,則採計頭計尾方式辦理,如:115年03月01日入院至115年03月03日出院,住院日數為3天。
前一段出院日與下一段住院日為同一日時,其住院日數以一天計。
是,被保險人於傷害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將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給付相關保險金。前述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未通知本公司者,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倘依本公司之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將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或「職業(職務)變更後之職業分類評定」比率折算傷害險相關保險金。
一、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事故倘符合下列除外責任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險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二、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事故倘符合「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之除外責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健康險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X光片係用以正確判斷骨折程度(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龜裂)並核算「骨折未住院」日數之重要參考文件,惟倘受益人已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等)已明確記載骨折程度者,得免檢附。
「良性腫瘤」非「癌症(惡性腫瘤)」,故非「癌症」相關保險金給付範圍。
除保險金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外,另需檢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報告,若因故未進行病理切片檢查者,須檢附足資證明已罹患「癌症」之相關文件(以「肝癌」為例,可檢附電腦斷層或超音波掃描報告、甲型胎兒蛋白指數…等相關檢驗資料)。
因植物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除須檢附失能診斷證明書外,須再檢附法院之監護宣告裁定書及監護人身分資料,由監護人代理申請。填寫保險金申請書時,受益人欄位請監護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簽被保險人的姓名),監護人欄位則請監護人簽自己的姓名。
一、依民法第8條規定,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才可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
(一)被保險人失蹤滿七年且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二)若被保險人失蹤時已滿八十歲以上,於失蹤滿三年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三)被保險人遭遇特別災難,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二、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內仍需繳交保險費,以維持保險契約持續有效。
一、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惟倘被保險人身故時,有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除保險契約(如: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等)另有特殊約定者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二、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
配合各醫療院所之相關作業規定,致被保險人/受益人須依不同之醫療院所填寫多份「授權同意查詢聲明書」。
一、辦理理賠申請時,可於保險金申請書勾選需申請開立「收據正本留存/差額證明」;或於理賠案件給付後向各地區理賠單位申請開立。
二、「收據正本留存/差額證明」之開立,正本以乙份為限(第二份以上為“補發”),倘不慎遺失正本,須簽署「收據正本留存/差額證明遺失切結書」後,始得重新申請開立。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國外(含中國大陸地區)發生保險事故者,係放寬比照國內就醫之理賠審查標準,倘所就診之醫療機構、設備等同符合保險契約條款有關醫院、診所之約定,且所申請之事故、項目係屬保險契約給付範圍者,均得申請理賠,但相關事故證明、醫療文件與醫療費用單據應經我國駐外或外交單位認(公)證。依地區分類如下:
(一)大陸地區:請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關於文書驗證之說明(如何申請、服務據點等)。
連結網址:https://www.sef.org.tw/masterpage-1
(二)其他地區:請至外交部駐外館處、代表處、辦事處辦理認證,或於返台後至當地在台辦事處或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