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服務

1.透過您的服務業務員協助辦理。
(倘欲查詢服務業務員,可利用本公司0800-022-258免付費專線)
2.自行辦理:
(1)親臨您鄰近的本公司保戶服務中心櫃檯辦理。
(2)於本公司官網【保戶專區】→【理賠服務】中下載保險金申請書並參考填寫說明,將應備文件郵寄至您鄰近之保戶服務中心。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請於發生保險事故日起十日內,提出理賠申請,並儘速備齊各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送交本公司理賠單位辦理理賠作業,若治療時間較長,可分段提出理賠申請。
依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
申請續次理賠,仍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連同各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送交您的服務業務員協助辦理或親臨/郵寄至您鄰近的本公司保戶服務中心辦理。
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因非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故不屬保障範圍。
倘受益人未滿七歲(小朋友),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辦理理賠申請,保險金申請書上的受益人欄位需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小朋友簽名(簽小朋友的姓名),並於法定代理人欄位簽署法定代理人姓名;倘受益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辦理理賠申請,保險金申請書上應由受益人本人於受益人欄位簽名,法定代理人則於法定代理人欄位簽名。
本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時,會就被保險人投保的所有有記名之保險契約,一併主動辦理,若受益人有僅申請部分保險契約理賠之特殊需求者,請於保險金申請書敘明或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當評估辦理。
1.可於【保戶專區】→【理賠服務首頁】→【理賠紀錄查詢】查詢。
2.可透過您的服務業務員查詢。
3.可利用本公司0800-022-258免付費專線查詢。
1.可於【保戶專區】→【理賠服務首頁】→【理賠紀錄查詢】查詢。
2.本公司理賠單位審查結案後,會以紙本/電子方式寄發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請於保險金申請書上詳細填寫帳戶之明細資料(帳戶戶名、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金融機構及分行代碼、帳號)。請注意,倘係辦理外幣保險契約之理賠申請,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除須詳細填寫外幣帳戶之明細資料外,尚須提供該外幣帳戶證明資料(如:存摺)影本。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本公司應於收齊各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如保險契約條款有特殊約定者,則依該個別條款約定辦理。
申請理賠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應以正本為原則,倘診斷證明書為副本或影本,須請開立該診斷證明書之醫療院所署押關防(指醫療院所大章、院長及主治醫師戳章)。
可檢附載明住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分段申請理賠,本公司將先就該段住院審查並核算相關保險金,但屬須待被保險人出院始得核算之保險金項目,本公司將於收到載有出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後,再次審查並核算相關保險金。
係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計算,倘保險契約並未約定住院日數之計算方式者,則採計頭計尾方式辦理,如:113年03月01日入院至113年03月03日出院,住院日數為3天。
前一段出院日與下一段住院日為同一日時,其住院日數以一天計。
是,被保險人於傷害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將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給付相關保險金。前述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係以「失能」取代「殘廢」,且前開用詞之取代將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於原保險契約應有之權益。
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未通知本公司者,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倘依本公司之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將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傷害險相關保險金。
一、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事故倘符合下列除外責任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險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二、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事故倘符合「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之除外責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健康險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係以「失能」取代「殘廢」,且前開用詞之取代將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於原保險契約應有之權益。
X光片係用以正確判斷骨折程度(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龜裂)並核算「骨折未住院」日數之重要參考文件,惟倘受益人已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等)已明確記載骨折程度者,得免檢附。
「良性腫瘤」非「癌症(惡性腫瘤)」,故非「癌症」相關保險金給付範圍。
除保險金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外,另需檢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報告,若因故未進行病理切片檢查者,須檢附足資證明已罹患「癌症」之相關文件(以「肝癌」為例,可檢附電腦斷層或超音波掃描報告、甲型胎兒蛋白指數…等相關檢驗資料)。
因植物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除須檢附失能診斷證明書外,須再檢附法院之監護宣告裁定書及監護人身分資料,由監護人代理申請。填寫保險金申請書時,受益人欄位請監護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簽被保險人的姓名),監護人欄位則請監護人簽自己的姓名。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係以「完全失能」取代「全殘」;「失能」取代「殘廢」,且前開用詞之取代將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於原保險契約應有之權益。
一、依民法第8條規定,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才可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
(一)被保險人失蹤滿七年且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二)若被保險人失蹤時已滿八十歲以上,於失蹤滿三年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三)被保險人遭遇特別災難,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
二、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內仍需繳交保險費,以維持保險契約持續有效。
一、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惟倘被保險人身故時,有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除保險契約(如: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等)另有特殊約定者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二、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
配合各醫療院所之相關作業規定,致被保險人/受益人須依不同之醫療院所填寫多份「授權同意查詢聲明書」。
一、倘受益人申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所檢附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未獲本公司全額給付者,受益人得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收據差額證明」以證明實際保險金給付金額與該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金額間之差額及該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係留存於本公司。
二、如果被保險人有向本公司以外的保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醫療保險,且亦需要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者,即可持「收據差額證明」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除了申請保險金理賠,「收據差額證明」還可以作為年度報稅時醫療費用支出的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受益人可於保險金申請書上勾選或至本公司官方網站點選申請,本公司將於開立「收據差額證明」後,連同原已檢附醫療費用收據之影本,郵寄至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聯絡地址。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國外(含中國大陸地區)發生保險事故者,係放寬比照國內就醫之理賠審查標準,倘所就診之醫療機構、設備等同符合保險契約條款有關醫院、診所之約定,且所申請之事故、項目係屬保險契約給付範圍者,均得申請理賠,但相關事故證明、醫療文件與醫療費用單據應經我國駐外或外交單位認(公)證。依地區分類如下:
(一)大陸地區
1.【驗證單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2.【驗證文件】: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3.【郵寄申請文書驗證須知】
連結網址:https://www.sef.org.tw/masterpage-1
4.【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連結網址:https://www.sef.org.tw/masterpage-1
(二)其他地區:
請至外交部駐外館處、代表處、辦事處辦理認證,或於返台後至當地在台辦事處或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