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遺失之處理方式:
(一)通知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
1、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再親自赴該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
續。
2、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須有付款銀行戳章)。
3、憑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另請留存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影本,以便申辦「除權判決」。
(二)至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1、於通知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後五日內,至付款銀行所在地之
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2、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會出具民事裁定公文。
3、將民事裁定公文之影本送交付款銀行。
(三)將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公文刊登於報紙-
1、民事裁定公文須全文刊登,並請核對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期、付
款銀行、發票人…等資料與遺失之支票所載是否吻合。
2、將刊登之報紙「整版」留存乙份,切勿逕行修剪。
(四「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取得「除權判決」判決書後至付款銀行領回止付金額。
二、支票毀損之處理方式:
可持原支票(親自送回或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辦理重開支票作業。
三、支票逾期之處理方式:
支票開立後逾一年以上未兌領,可持原支票(親自送回或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辦理重開支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