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保戶可以透過以下管道:
  1. 保戶親自辦理: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要保人身分證正本、要保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健保卡或有效期護照/駕照) 。
  2. 業務員代辦: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要保人身分證影本、業務員身分證影本。
  3. 委託代辦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要保人/代辦人身分證正本、要保人/代辦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健保卡或有效期間的護照/駕照)。
  4. 郵寄辦理: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要保人身分證影本。
依條款約定,保險契約終止後若有款項給付須給付予要保人本人。
若有問題,請洽詢您保單所屬的業務員、各地區保戶服務科或 0800-022-258客戶服務中心提供進一步的解說及服務。
保戶辦理保險契約終止,依身分別須檢附以下文件,並請留意保險契約終止後若有款項給付,依條款約定只能給付予要保人本人。
  • 要保人為個人者
    1. 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一份保單限填一張,內容不得塗改
    2. 要保人身分證影本
  • 要保人為公司者
    1. 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一份保單限填一張,內容不得塗改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3. 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法人客戶身分確認聲明書
注意事項
  • 委託他人代辦時,受託人須於「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之受託人欄位簽名,並填具身分證字號與聯絡電話,並檢附要保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健保卡或有效期間的護照/駕照)。
  • 要保人須親自簽名,未滿七足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保戶可以透過以下管道:
  1. 登入保戶專區查詢申辦進度(須具備自動化交易密碼服務)
  2. 洽詢本公司各地區保戶服務科
  3. 洽詢您的保單的所屬業務員
  4. 來電 0800-022-258客戶服務中心
保險契約終止對您可能的影響如下:
  1. 申請保險契約終止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所負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日後若發生任何事故,本公司恕不負任何保險責任。
  2. 保險契約終止後,其所附加之各項有效附約將依您所勾選之方式處理。
  3. 保險契約終止時,可能無法全額領回已繳保險費。
  4. 若因故不便繳納保險費,可依個人規劃考慮辦理展期、繳清、自動墊繳保險費或保單借款。
  5. 保險契約終止後再投保新保單時,須承擔下列風險
    • 重新履行告知義務:須對投保新契約當時的體況進行健康告知,契約終止後至再投保新保單前之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都要從投保新契約之日起重新計算,再投保健康險之等待期重新計算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恐將無法獲得理賠
    • 再投保健康險前倘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保險公司可能依保險法第127條主張不負給付相關保險金之責任
    • 因重新投保時的年齡可能大於投保原契約時的年齡,保險費率可能也會相對提高,且可能因已超過新契約規定之投保年齡或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投保;或可能因為新舊契約保障範圍差異致無法獲得理賠等因素而影響您的保障權益。
    • 投資型保險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保戶須自行承擔投資組合的損失風險。
    • 不同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有相同投資標的可供連結,若新保單之投資標的屬您舊有保單可連結之標的,您可選擇於舊保單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依條款約定提供免費轉換次數),則無需額外負擔新保單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及解約費用收取期間之解約費用,與終止舊保單之解約費用。
  6. 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終止契約贖回帳戶價值時,其實際給付金額依契約條款之約定計算,有可能因投資標的淨值變動(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另有匯率變動的影響)而與您於申請終止契約當日或之前所查詢的金額有所差異,請特別注意
月、季繳之保單寬限期為保費到期日後三十天(惟採金融機構代繳者,亦會寄發保險費逾期應繳通知單);半年、年繳之保單寬限期為催告(保險費逾期應繳通知單)到達翌日起三十天內,只要於寬限期內繳付保費均不致影響保單效力。 
請電洽本公司0800免付費服務電話,並提供您的姓名、電話、所在縣市及方便聯絡的時間,我們將為您指派專業的壽險顧問與您洽談。 
當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寄發「保單價值餘額不足通知書」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保單價值餘額不足通知書)到達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1、本公司將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以平信寄發「保單價值對帳單」,供保戶核對相關資料,即每年3、6、9、12月之月底資料,於1月、4月、7月、10月寄發。
2、「保單價值對帳單」內容:
    (1)各投資標的現況
    (2)期初/期末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
    (3)本期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4)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5)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6)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額、淨解約價值
    (7)保險單借款本息
保戶將可以透過以下管道查詢相關訊息:
    1、080-022258免付費服務電話查詢
    2、本公司官網保戶專區查詢(須具備自動化交易密碼服務)
    3、每季所提供之保單價值對帳單
    4、每次交易所提供之交易確認單
要保人於目標保險費繳費期間每一保單年度內,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累積計算當年度所繳之保費不低於累積至該週月日應繳之目標保險費。在無要保人主動減少保單價值、無保險類型轉換、無增減保險金額且保單借款本息無超過保單價值的情況下,本公司保證本保單主契約持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