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法修正,調整「殘廢」、「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茲配合總統令107.06.13公告保險法修正案,本公司保戶於107.06.15前投保本公司契(附)約(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用詞,依以下附表調整,保戶權益不受以下用詞調整之影響。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