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本公司自99年2月3日起,停售不符合新法規定之各項商品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

  1. 前述各項停售商品,暫時不恢復銷售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者,將依法於45日內逕行修正完成。
    註:本項商品尚未恢復銷售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不逐一詳載
  2. 前述各項停售商品,欲恢復銷售者,將依法辦理部分變更後,始恢復銷售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
    註:已完成部分變更商品列表
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ADDR) 99年09月21日三品字第00131號函備查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本公司自99年2月3日起,新推出可銷售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者,表列如下: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兒童終身壽險 (AWLC)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富利終身保險 (NSL)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真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NJHI)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守健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SSI)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富終身保險(NS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美年發外幣終身保險(NML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富鑫終身保險(NFC)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珍愛女人終身保險(NFEL)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美年領美元終身保險(MZ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美鑫外幣增額終身壽險(MC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祥富增額終身保險(VWL)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美年旺外幣終身保險(MW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美利寶貝兒童外幣終身保險(MBF)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真平安終身保險(JPA)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真安心綜合照護保險(JA)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號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真安康防癌保險(JAC) 100年07月14日三品字號第00119號函備查
三商美邦人壽金賀養老保險(GHED) 100年07月18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三商美邦人壽新美利年年美元終身保險(NMRF) 100年07月14日三品字號第00119號函備查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說明:凡本公司各項商品條款內容如下規定者,適用本範例:
A.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B.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
前述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表定保險費為基礎,以條款約定之利率, 依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金額。
範例說明(以「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利終身保險」為例,加計利息之利率為2.5%):

【範例1】

阿波弟弟今年5歲,於99年4月1日購買1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利終身保險」,基本保額10萬元,年繳保費45,750元。若於101年4月1日身故 (保單生效經過2年),因阿波弟弟尚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金額予要保人,其計算如下(假設尚未繳交第三期保費):

 

[ 45,750 x (1 + 2.5%) + 45,750 ] x ( 1 + 2.5% ) = 94,960


【範例2】

阿波弟弟今年5歲,於99年4月1日購買1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利終身保險」,基本保額10萬元,年繳保費45,750元。若於100年8月31日身故 (保單生效經過1年152天),因阿波弟弟尚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金額予要保人,其計算如下:

 

[ 45,750 x (1 + 2.5%) + 45,750 ] x ( 1 + 2.5% ) 152 / 356 = 93,601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

說明:凡本公司各項商品條款內容如下規定者,適用本範例:
A.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B.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述累計所繳保險費,係以表定保險費為基礎。

【範例1】

阿波弟弟今年5歲,於99年4月1日購買2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兒童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年繳保費19,100元。若於101年4月1日身故 (保單生效經過2年),因阿波弟弟尚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之金額予要保人,其計算如下(假設尚未繳交第三期保費):

 

19,100 x 2 = 38,200


【範例2】

阿波弟弟今年5歲,於99年4月1日購買「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兒童終身壽險」,20年期,保險金額100萬元,半年繳保費9,932元。若於100年8月31日身故(保單生效經過1年152天),因阿波弟弟尚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之金額予要保人,其計算如下:

 

9,932 x 3 = 29,796

 

註1:前述各項計算,應以「身故當時實際保險金額」所對應之表定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註2:前述各項計算,若遇次標準體以加費承保者,則須以加費後之金額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