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文件
- 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檢附)。
- 搭乘水陸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僅適用於保單條款有約定「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檢附)。
- 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受益人之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證明(申請外幣保單者檢附)。
- 被保險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者檢附)。
- 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申請書應由受益人填妥各項欄位並簽名/蓋章,受益人不只一人時,均需簽名/蓋章或各填一份。如受益人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須共同簽名/蓋章。如未指定受益人,則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簽名/蓋章。
- 主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將依「(健康)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及相關規定辦理附約效力延續作業,如有問題,請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800-022-258。
-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係以「完全失能」取代「全殘」,且前開用詞之取代將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於原保險契約應有之權益
[110年06月30日(含)前生效之契、附約適用]
1.重大傷病診斷書。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如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1)「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2)「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本契/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1)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院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2)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1)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院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2)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110年07月01日(含)後生效之契、附約適用]
1.重大傷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如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並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之:
(1)「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2)「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本契/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1)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2)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
(1)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2)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病歷摘要或相關證明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請詳各商品條款。
-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
(1)診斷證明書(應註明入、出院日期,或進、出加護病房日期,或進、出燒燙傷中心日期,或住院前、後兩週內之門診記錄,或住院前急診記錄,或手術名稱及日期,或必要之篩檢或病理採樣之檢查報告,或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日期及次數)。
(2)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3)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 手術保險金
(1)診斷證明書(應註明住、出院日期,手術部位與手術名稱)。
(2)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3)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 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金
(1)診斷證明書(應註明住、出院日期,手術部位與手術名稱)。
(2)醫療費用收據(但如為電子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紙本文件)、醫療費用明細表。
(3)社會保險診療證明(健保身分住院者檢附)。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倘欲申請「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請另檢附護照影本(含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
(5)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倘欲查詢適用本公司「急診留院觀察大於六小時得視同住院」【註】之醫院名冊,請電洽本公司各分公司/行政中心之理賠單位。
【註】自103年05月01日(含)起投/加保生效之醫療險契、附約已停止適用。 -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AMRR):
(1)診斷證明書。
(2)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醫療費用收據(但如為電子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紙本文件)、醫療費用明細表。
(4)社會保險診療證明(健保身分就診者檢附)。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日額型(DHIR):
(1)診斷證明書。
(2)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X光片(有骨折者檢附)。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5)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 失能診斷證明書。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豁免目標保險費申請書。
-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並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係以「失能」取代「殘廢」,且前開用詞之取代將不會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於原保險契約應有之權益。
保險事故倘發生於本國之外,於當地所開立的就醫文書須透過相關認證程序,才具正式文書之效力。依地區分類如下:
- 大陸地區
(1)【驗證單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2)【驗證文件】: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3)【郵寄申請文書驗證須知】
連結網址: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47894&ctNode=3888&mp=33
(4)【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連結網址: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47893&ctNode=3888&mp=33 - 其他地區:
請至外交部駐外館處、代表處、辦事處辦理認證,或於返台後至當地在台辦事處或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