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一、蒐集之目的(一)人身保險(○○一);(二)行銷(○四○);(三)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五九);(四)金融爭議處理(○六○);(五)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六九);(六)核貸與授信業務(○八八);(七)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八)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七);(九)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一八一),詳細內容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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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公司端視服務或作業內容,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如:識別 C001~C003;特徵 C011~C013;家庭情形 C021、C023;社會狀況 C031~C033、C035、C037~C038; C040~C041;教育等專業 C051~C052;財務細節 C081~C082、C084、C086、C088~C089; 健康 C111,詳細內容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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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之來源(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二)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三)各醫療院所;(四)與第三方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五)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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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一)期間: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對象:除本公司及其分公司外,尚有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安定基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如:商業銀行、再保業務、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受本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廠商。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我國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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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端個人資料權利行使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可就本公司所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行使後述權利:(一)請求查詢、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台端可透過得藉由臨櫃、郵寄或 0800-022-258 免付費客服專線聯絡方式,行使權利及疑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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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若未提供、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相關個人資料者,本公司將可能延遲或無法進行上開目的所涉及之相關服務與作業。
(履行上開告知義務,縱未取得個人資料當事人之簽名,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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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本公司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基於 台端向本公司辦理投保、契約變更或申請理賠等保險相關業務及符合法令作業,於前述服務或作業之特定目的與範圍內,本公司就 台端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所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行為,須取得 台端之書面同意;倘未能取得前述同意者,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或進行前述服務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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