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壽險主契約同險種繳費年期變更(繳費年期變更之規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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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辦理年期變更之條件及限制:
-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
- 可變更成本公司相同險種,且不同繳費年期之契約,但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需相同。
- 本公司對該保險年齡/性別無提供承保時,則不提供變更。
- 不提供繳費年期由短天期變更為長天期
- 繳費年期由長天期變更為短天期且變更後保費高於變更前保費者,以年期變更前後之保險費差額加計利息(保單預定利率)作為補退計算基礎。若變更後保費低於變更前保費者,則不提供申請契約繳費年期變更。
- 繳費年期變更前之契約,若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辦理年期變更。
- 停效契約。
- 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或二、三級殘廢保險金。
- 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中。
- 繳費期滿件或躉繳件。
- 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
- 距前次險種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生效日未滿一年。
- 投保年齡不符合變更後契約之投保年齡規定。
- 保單之保費到期日已至新繳費年期之期滿日。
-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不得申請年期變更的契約。
- 如超過免體檢範圍,則須自費體檢,並經本公司核准後始生效力。
-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
- 補退差額之計算方法及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 繳費年期變更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繳費年期由長天期變更為短天期,以年期變更前後之保險費差額加計利息(利息按變更後險種之保單預定利率複利計算)作為補收計算基礎。 - 繳費年期變更同時轉換險種者,先以險種轉換退補差額之計算方法後,再以繳費年期變更之計算方法計算。
- 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如原契約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且依前項計算方法計算出有應退還之金額時,本公司將優先償還原契約之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餘額退還。
- 繳費年期變更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繳費年期變更前後契約之權利義務及不成立之情形與效果:
- 保險契約經本公司同意變更繳費年期後,原契約於變更生效時起即行消滅,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該次變更;繳費年期變更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依變更後之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 繳費年期變更後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繳費年期變更不成立,本公司仍依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 要保人申請繳費年期變更時,對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則自繳費年期變更後二年內,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轉換之效力。
- 繳費年期變更後兩年內自殺者。
- 繳費年期變更後自成殘廢者。
- 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 如有上述情形且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已繳保險費,高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其差額;若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已繳保險費,低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要保人應無息補繳其差額。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注意事項
- 辦理年期變更之條件及限制:
-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
- 可變更成本公司相同險種,且不同繳費年期之契約,但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需相同。
- 本公司對該保險年齡/性別無提供承保時,則不提供變更。
- 不提供繳費年期由短天期變更為長天期
- 繳費年期由長天期變更為短天期且變更後保費高於變更前保費者,以年期變更前後之保險費差額加計利息(保單預定利率)作為補退計算基礎。若變更後保費低於變更前保費者,則不提供申請契約繳費年期變更。
- 繳費年期變更前之契約,若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辦理年期變更。
- 停效契約。
- 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或二、三級殘廢保險金。
- 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中。
- 繳費期滿件或躉繳件。
- 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
- 距前次險種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生效日未滿一年。
- 投保年齡不符合變更後契約之投保年齡規定。
- 保單之保費到期日已至新繳費年期之期滿日。
-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不得申請年期變更的契約。
- 如超過免體檢範圍,則須自費體檢,並經本公司核准後始生效力。
- 辦理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
- 補退差額之計算方法及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 繳費年期變更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繳費年期由長天期變更為短天期,以年期變更前後之保險費差額加計利息(利息按變更後險種之保單預定利率複利計算)作為補收計算基礎。 - 繳費年期變更同時轉換險種者,先以險種轉換退補差額之計算方法後,再以繳費年期變更之計算方法計算。
- 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如原契約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且依前項計算方法計算出有應退還之金額時,本公司將優先償還原契約之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餘額退還。
- 繳費年期變更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繳費年期變更前後契約之權利義務及不成立之情形與效果:
- 保險契約經本公司同意變更繳費年期後,原契約於變更生效時起即行消滅,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該次變更;繳費年期變更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依變更後之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 繳費年期變更後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繳費年期變更不成立,本公司仍依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 要保人申請繳費年期變更時,對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則自繳費年期變更後二年內,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轉換之效力。
- 繳費年期變更後兩年內自殺者。
- 繳費年期變更後自成殘廢者。
- 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 如有上述情形且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已繳保險費,高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其差額;若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已繳保險費,低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要保人應無息補繳其差額。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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