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壽險契約/定期壽險主、附約險種轉換(契約轉換之規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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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及限制: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
- 轉換成本公司現銷售中,但非屬繳費期滿、躉繳、定期壽險或險種相同之主契約。
- 被轉入險種之繳費期間必須與原契約相同。
- 對欲轉入險種,本公司若對該險種保險年齡/性別,無提供承保時,則不提供轉入。
- 傳統型保險契約與投資型保險契約不提供互為轉換。
- 台幣計價保險契約與外幣計價保險契約不提供互為轉換。
- 契約轉換前之契約,若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停效契約。
- 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或二、三級殘廢保險金。
- 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中。
- 繳費期滿件或躉繳件。
- 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
- 距前次險種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生效日未滿一年。
-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不得申請轉換的契約。
- 如超過免體檢範圍,則須自費體檢,並經本公司核准後始生效力。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
- 契約轉換後,契約之投保始期及保險年齡的計算方式:
- 依原契約投保年齡計算【含定期壽險主契約】;但定期壽險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者不適用。
- 定期壽險主(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者,依轉換當時之保險年齡計算新險種費率,新險種之契約始期依轉換當時之新契約投保規定辦理。
- 定期壽險主(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之審查規定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年齡未超過五十五歲且距本契約終期的五年以上時,不具可保性證明,依本辦法申請契約轉換,但新險種之當年度危險保額不得超過該定期壽險主(附)約基本保額。
- 補退差額之計算方法及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 契約轉換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依原投保年齡計算轉換前/後險種之保險費者:以契約轉換前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作為補退計算基礎。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部份健康險,則以責任準備金為補退計算基礎。
- 依轉換當時之保險年齡計算新險種之保險費者:退還轉換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未滿期保險費。
- 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辦理契約轉換時,如原契約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且依前項計算方法計算出有應退還之金額時,本公司將優先償還原契約之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餘額退還。
- 契約轉換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契約轉換前後契約之權利義務及不成立之情形與效果:
- 保險契約經本公司同意轉換後,原契約於轉換生效時起即行消滅,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該次轉換;契約轉換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依轉換後之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 契約轉換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本契約轉換不成立,本公司仍依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 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時,對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則自契約轉換後二年內,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轉換之效力。
- 轉換後兩年內自殺者。
- 轉換後自成殘廢者。
- 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 如有上述情形且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高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其差額;若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低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要保人應無息補繳其差額。
- 契約轉換後,若轉換後契約之死亡保險金額低於原保險金額之約定,則依轉換後契約之規定辦理,但有關轉換後契約之解除權行使及除外責任條款,仍應溯及原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注意事項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及限制: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
- 轉換成本公司現銷售中,但非屬繳費期滿、躉繳、定期壽險或險種相同之主契約。
- 被轉入險種之繳費期間必須與原契約相同。
- 對欲轉入險種,本公司若對該險種保險年齡/性別,無提供承保時,則不提供轉入。
- 傳統型保險契約與投資型保險契約不提供互為轉換。
- 台幣計價保險契約與外幣計價保險契約不提供互為轉換。
- 契約轉換前之契約,若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停效契約。
- 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或二、三級殘廢保險金。
- 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中。
- 繳費期滿件或躉繳件。
- 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
- 距前次險種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生效日未滿一年。
-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不得申請轉換的契約。
- 如超過免體檢範圍,則須自費體檢,並經本公司核准後始生效力。
- 辦理契約轉換之條件:
- 契約轉換後,契約之投保始期及保險年齡的計算方式:
- 依原契約投保年齡計算【含定期壽險主契約】;但定期壽險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者不適用。
- 定期壽險主(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者,依轉換當時之保險年齡計算新險種費率,新險種之契約始期依轉換當時之新契約投保規定辦理。
- 定期壽險主(附)約轉換為終身壽險或養老險之審查規定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年齡未超過五十五歲且距本契約終期的五年以上時,不具可保性證明,依本辦法申請契約轉換,但新險種之當年度危險保額不得超過該定期壽險主(附)約基本保額。
- 補退差額之計算方法及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 契約轉換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依原投保年齡計算轉換前/後險種之保險費者:以契約轉換前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作為補退計算基礎。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部份健康險,則以責任準備金為補退計算基礎。
- 依轉換當時之保險年齡計算新險種之保險費者:退還轉換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未滿期保險費。
- 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辦理契約轉換時,如原契約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且依前項計算方法計算出有應退還之金額時,本公司將優先償還原契約之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餘額退還。
- 契約轉換之退補差額計算方法:
- 契約轉換前後契約之權利義務及不成立之情形與效果:
- 保險契約經本公司同意轉換後,原契約於轉換生效時起即行消滅,要保人不得申請撤銷該次轉換;契約轉換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依轉換後之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 契約轉換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本契約轉換不成立,本公司仍依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 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時,對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則自契約轉換後二年內,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轉換之效力。
- 轉換後兩年內自殺者。
- 轉換後自成殘廢者。
- 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 如有上述情形且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高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其差額;若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低於原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要保人應無息補繳其差額。
- 契約轉換後,若轉換後契約之死亡保險金額低於原保險金額之約定,則依轉換後契約之規定辦理,但有關轉換後契約之解除權行使及除外責任條款,仍應溯及原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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