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壽險主契約行使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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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相關限制:
將依保單條款「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得不具可保性證明,於下列時間提出申請:
- 依物價指數提高者,須於主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須連續行使,如有中斷行使者,即喪失本項保額增加選擇權)
- 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始得申請。
其他注意事項:
- 限保單條款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的險種。
- 所增加壽險保額之保費補收方式依條款約定行使。
- 原契約為豁免保費中、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金、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者,不得行使本選擇權。
- 依行使當時年齡增加保險金額,得選擇繳費年期較短或繳費年期相同之相同險種增加保險金額,原契約為終身壽險者,主契約繳費期滿後,增加之保額以年繳方式繼續繳費,原契約為定期壽險者,主契約屆終期日時,增加之保額亦同時終止,公司將退還增加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注意事項
相關限制:
將依保單條款「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得不具可保性證明,於下列時間提出申請:
- 依物價指數提高者,須於主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須連續行使,如有中斷行使者,即喪失本項保額增加選擇權)
- 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始得申請。
其他注意事項:
- 限保單條款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的險種。
- 所增加壽險保額之保費補收方式依條款約定行使。
- 原契約為豁免保費中、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金、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者,不得行使本選擇權。
- 依行使當時年齡增加保險金額,得選擇繳費年期較短或繳費年期相同之相同險種增加保險金額,原契約為終身壽險者,主契約繳費期滿後,增加之保額以年繳方式繼續繳費,原契約為定期壽險者,主契約屆終期日時,增加之保額亦同時終止,公司將退還增加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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