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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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請填寫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及分配方式。
- 辦理受益人變更,若指定非本人(生存/滿期)、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及法定繼承人者,須由保戶親臨各地區保戶服務櫃檯辦理,不提供郵寄及受託代辦之申請。
- 變更後受益人若非配偶、父母、子女及法定繼承人時,須說明變更原因。
- 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多人時,請註明分配比例或順位,倘未註明比例或順位,則以平均分配。如指定順位者,需於姓名前註明第幾順位,如:第一順位某甲、第二順位某乙。
- 若投保商品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可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且欲約定「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者,請填寫「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約定書」。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 變更外幣保單之生存/滿期受益人時,若未曾辦理指定匯款帳戶者,須同時辦理指定匯款帳戶之申請,且須與投保商品為相同幣別之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外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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