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專欄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5%、10%、25%或50%者應依持股比率之規定通知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

(請參考保險法第139-1、139-2、171-2條相關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及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