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變更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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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存在,所以申請書上應註明其關係,新、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 若要保人有指定滿期受益人及生存受益人,而新要保人未對滿期受益人及生存受益人做特別指定時,則變更後之生存/滿期受益人即為新要保人,但保險契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 若新要保人未特別指定新地址,則變更後之住所/收費地址以原保單為準。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 變更外幣保單之要保人時,若未曾辦理指定匯款帳戶者,須同時辦理指定匯款帳戶之申請,且須與投保商品為相同幣別之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外幣帳戶。
注意事項
-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存在,所以申請書上應註明其關係,新、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 若要保人有指定滿期受益人及生存受益人,而新要保人未對滿期受益人及生存受益人做特別指定時,則變更後之生存/滿期受益人即為新要保人,但保險契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 若新要保人未特別指定新地址,則變更後之住所/收費地址以原保單為準。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 變更外幣保單之要保人時,若未曾辦理指定匯款帳戶者,須同時辦理指定匯款帳戶之申請,且須與投保商品為相同幣別之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外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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