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化及現代社會生活步調快速的生活型態,癌症發生人數年年屢創新高,且於國人十大死因當中,已連續36年位居首位,106年癌症共奪走4萬8037條人命並佔所有死亡人數28%,再創歷史新高,已是現代社會不可輕忽的疾病問題;而隨著時代進步,標靶治療、新型療法已成為治療癌症的新趨勢,但若想接受這些新的治療方式,一年下來醫療費用動輒百萬,也造成許多病患家庭沉重的經濟負擔。

有鑑於此,三商美邦人壽新推出一次給付型「三商美邦人壽享安康防癌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若被保險人不幸罹患條款所定義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則依基本保額10%先行付一筆癌症保險金;若不幸罹患條款所定義之「癌症(重度)」時,則給付基本保額20%~130%不等的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可靈活自由運用此筆理賠金,用來支付醫療費用或請看護、買營養品等,安心養病。

另外,第三保單年度起,針對7項特定癌症,除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額外再加碼給付基本保額40%~60%的「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讓保戶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對抗癌症所需支付的龐大開銷。

而當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且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再給付一筆「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讓保戶享有更加完善的防癌保障。除了防癌保障外,此商品還兼具保本設計,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不幸身故或保險年齡達75歲仍生存,則至少可領回保險費總和1.06倍的滿期保險金,讓保費有去也有回。

自民國71年起,癌症高居10大死因之首,每年奪走4萬多人的生命,不但影響病患和家人之生活品質,也造成龐大的醫療費用支出,因此在新的一年適時檢視自身的保障缺口並做好風險規劃,才能享受更加安康的人生。

參考附件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享安康防癌保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三、第三保單年度以後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但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若同時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與「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之申領條件者,僅按前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按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一、第三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或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以後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除前項情形外,若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其他癌症,始經醫院或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2.參考費率:30歲男性,繳費20年,保額100萬元,年繳保險費4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