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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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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一、身故及完全殘廢給付
1. A型:
以本契約「保險金額扣除身故前一年提領金額」與「保單價值×保價乘數」比較,取較高者為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 
  

2. B型:
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價值」與「保單價值×保價乘數」比較,取較高者為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

註1:保價乘數:40歲以下為130﹪、41-70歲為115﹪、71歲以上為101﹪。
註2:14歲以下幼童僅可投保B型,且理賠將分為保額(喪葬費用)與保單價值(返還要保人)兩項,但總數仍同於B型之「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價值」。
註3:14歲以上保戶可以依循公司的相關規定,申請更改壽險保障型態。

說明:
30歲男性購買GVULII保險金額20萬,則身故保險金為
1.保單價值為10萬時:
如為A型,則給付20萬(取保險金額)
如為B型,則給付30萬(取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2.(A)若保戶於37歲身故,當時保單價值為100萬,則: 
如為A型,則給付100萬×1.3=130萬(取保單價值×保價乘數)
如為B型,則給付100萬×1.3=130萬(取保單價值×保價乘數)
(B)若保戶於57歲身故,當時保單價值為100萬,則: 
如為A型,則給付100萬×1.15=115萬(取保單價值×保價乘數)
如為B型,則給付100萬+20萬=120萬(取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C)若保戶於77歲身故,當時保單價值為100萬,則: 
如為A型,則給付100萬×1.01=101萬(取保單價值×保價乘數)
如為B型,則給付20萬+100萬=120萬(取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增值情形】依所選定之投資標的帳戶子價值的績效總合而變動。
【繳費年期】終身
【商品特色】
◆商品類型 -- 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A型、B型
◆保險金額 -- 根據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年繳化),依其年齡/性別、投保型別,於下列倍數限制內,自行決定本險之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

最高投保倍數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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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說明:
30歲男性,欲購買GVUL II保單,則可投保之最低、最高保額範圍:
1.決定年目標保險費24,000元。
2.根據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查得所對應之最低、最高投保倍數分別為29倍、140倍,將其分別乘以年目標保險費,求得保額範圍為70~336萬。
◆靈活運用 -- 
保戶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依照公司行政作業規範申辦:
1. 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
2. 決定繳交保險費的金額及時間。
3. 更改保費的投資標的組合。
4. 自由轉換(轉出/轉入)個別投資標的的投資金額。
這些彈性讓保戶可以根據財務狀況繳交保險費。
◆保單價值 -- 
保單價值的多寡反映保險費之繳納、保戶所選擇投資標的之投資表現、保戶提領金額以及公司收取的費用。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隔三個月,依照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價值、本期各項費用和及投資標的之異動。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保單借款 --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並視其為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解約與部分解約 -- 
一、 要保人得申請部分解約或全部解約以減少其保單價值。
二、 部分解約須依循公司的相關作業規定。
◆保單的契撤權 -- 
為確保保戶對建議之保險計劃感到滿意,保戶可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本公司會將保戶所繳付之保險費全數退回。
若要保人申請契約撤銷之日期已逾「第一次淨保險費之投資日」時,本公司退還契約撤銷核定完成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加上已收取之契約附加費用、附約保險費、人壽保險成本及管理費予要保人。
【保費運作流程】
總保險費為「目標保險費」、「額外保險費」之總和。
用於投資之保單價值為總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數值。
「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自保單生效日起,即按月扣除人壽保險成本及管理費。

【投保範例說明】
張先生30歲,決定投保世紀富貴A型、保險金額250萬,年目標保險費為$24,000。
[保單生效日]
張先生決定繳交保險費$100,000,並選擇復華數位經濟基金(40%)及復華中小精選基金(60%)為其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可算得所收取之契約附加費用為:$24,000×60%+$76,000×5%=$18,200
投入投資帳戶保險費為:$100,000-$18,200=$81,800
若當時數位經濟及中小精選淨值分別為10及12,則帳戶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數位經濟 3272單位 (81,800×40%÷10)
          中小精選 4090單位 (81,800×60%÷12)
假設當月扣除額為400元(人壽保險成本為300元,管理費為100元),則將贖回之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如下:
          數位經濟400×[(3272×10)÷(3272×10+4090×12)]÷10=16 單位
          中小精選400×[(4090×12)÷(3272×10+4090×12)]÷12=20 單位
帳戶扣除每月扣除額後之保單價值、基金單位數分別為:
     基金單位數
          數位經濟 3256單位、中小精選 4070單位
     保單價值
         帳戶價值 3256 × $10+4070 × $12=$81,400
之後各保單週月日扣除額、保單價值與基金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均同此計算模式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受益人者,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
本公司次一營業日本契約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商品文號
備查文號:
97.01.15三品字第00002號函
◆核保規則
一、 險種名稱: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GVUL)A型、B型。
二、 投保年齡:出生滿15日且健康出院-70歲,未滿14足歲者,僅可投保B型,且須依相關規定填妥各式表格。
三、 要保人:年齡必須年滿20足歲,且投保當時必須填寫「外匯交易授權暨額度使用聲明書」。
四、 投保金額:
  1. 最高保額:
   (1) A型:新台幣6000萬元。
   (2) B型:新台幣4000萬元。
  2.保額之選擇:
   (1)一般件:
     A. 根據保戶之年齡/性別、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可選擇之保險金額以「世紀富貴萬能終身壽險最低及最高投保金額」之規範為準。
     B. 保額之增加需以「萬元」為單位。
   (2) 非標準體位者:
                   核定為非標準體位者(含次體檢件、長/短加及職業加費)目標保險費不異動,以提高人壽保險費成本處理,並增加額外保險費以避免保單過早停效。
            (3) 保額之選擇:不論一般件或非標準體位者,合計壽險保額之相關規定,仍需符合現行投保規則。
五、 首期保險費、目標保險費:
  1. 年目標保費需≧12,000元。
  2. 目標保險費增加時,需以1200元為增加單位,保額即依據累計之目標保費增加。
  3. 可分月、季、半及年繳。
  4. 月繳件者需繳足二個月。
  5. 非年繳者,目標保險費計算方式:以年繳保險費除以12、6或4計算,例:月繳件者,以年繳保費/12。
  6. 首期實繳保險費規定:
                  

      7.若單張保單年目標保險費達36000元,可享有不同之附加費用率。

                              
六、 定期保險費:年定期保險費須£ MAX{「年目標保險費+30萬」、「年目標保險費之5倍」}
七、 基金數之選擇:每一基金比率須≧10%,並以5%為增加單位。總比率為100%。
八、 壽險保額以投保當時之金額與其他壽險累計計算,核保準則及其他保額規定同現行壽險限制。
九、 收費方式
  1、信用卡
  2、3日內即期支票:若同時有投保其他非投資型商品保單者,支票須分別開立,且不得抽、換票。
  3、ATM轉帳、銀行匯款:中國信託虛擬帳號(758+被保險人ID),需附憑証正本或影本
  4、劃撥(帳號為17215082):需檢附憑証正本
  

◆續期保費繳費規定
(一)單次繳款金額(含定期、不定期保險費及特定增額)不得低於3000元。
(二)保單累計總繳保險費之最高金額限制:
         A型:累計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6000萬。
         B型:累計總繳保險費加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6000萬。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倘身故保險金超過新台幣6000萬(含)者,本公司將不再收受定期保險費或不定期保險費。
(三)要保人繳交定期或不定期保險費者,當年度累積總繳保險費扣除未繳足目標保險費後之「額外保險 費」倘累積超過30萬元且
            導致危險保額提高者,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交。
(四)如保戶繳付金額不符上述規定者,公司將逕行退費。

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不符合最低比率之處理方式
1.依本商品身故保險金給付定義,年齡達14足歲以上之被保險人均可符合最低比率規範。
2.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若被保險人年齡未達14足歲,且保險金額除以含當次交付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保單價值之比例低於主管機關訂定之比例(130%),本公司將不予收受當次繳交之定期保險費或不定期保險費。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之意義及舉例說明


費用項目
◆「目標保險費」-- 
最低年目標保險費為12,000元,以1,200元為單位遞增,最高年目標保險費所對應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保險給付上限為原則。
◆「額外保險費」-- 其值為所繳保險費扣除歷年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
◆「定期保險費」-- 
每期保險費(不論何種繳別)必須≧新台幣3,000元,且年定期保險費必須≧(目標保費+主壽險非標準體位額外保費)。
◆契約附加費用-- 按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下表
1.目標保險費

保險費年度 第 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以後
附加費用率 60% 35% 25% 20% 10% 0%

2.額外保險費:所繳額外保險費之5%作為契約附加費用。
註: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每月扣除額(每保單週月日從保單價值扣抵之費用) -- 
一、人壽保險成本:
根據88%第四回生命表及扣款當時之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二、管理費:
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月新台幣100元為基準。
◆申請保單價值減少之手續費(從減少之金額中扣除) -- 
一、部分解約:
每一保單年度保戶可以享有四次的免費保單價值減少,倘若超過四次,每次申請保單價值減少則本公司將收取新台幣伍佰元的手續費用。
二、全部解約:不收取解約手續費用。
◆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手續費(從轉換之金額中扣除) --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500元作為轉換費用。

●資訊查詢:www.mli.com.tw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所連結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投資報酬率及給付金額
●本商品之保險保障部分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但投資部分則不屬之。
●本商品之投資風險包含期間贖回利率風險、滿期匯率風險、發行銀行信用風險。
●本商品已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佈,投資型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其主要用意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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