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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為一變額年金商品,結合了投資(結構型債券、非結構型債券)以及保險(年金保險),讓保戶同時滿足年金規劃及金融理財的需求。
◆本期商品簡介
一、商品類型:變額年金保險
二、投資標的:
(一)結構型債券:『英商巴克萊銀行七年期澳幣結構型債券』,七年滿期時若遞延期間未屆滿則轉入富達澳元貨幣基金。(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則轉換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二)非結構型債券: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三、投保年齡:0~70歲
四、保險費交付原則、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一)繳費期限:躉繳繳費
(二)保險費限制:30萬~3000萬元
(三)本商品不得附加任何附約
五、保險給付及條件
(一)返還保單價值
1.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以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給付。
2.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投資收益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內,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屆滿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配息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二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外幣計價金額,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三種方式中的
一種給付:
(1)A.當年投資收益=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 當年配息率
第一年至第
六年配息率:6.65%
B.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 [100% + Max(6.65%,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 × 10%)]
(2)投資收益給付方式如下:
A.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條款加計利息給付。
B.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
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C.轉投入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本公司將該金額於配息日後三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且併入保單價值一部分。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投資標的,則轉投入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2.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 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三)年金給付
1.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勾選年給付或月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
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時的生存期間內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六、年金金額限制
(一)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以ㄧ次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如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ㄧ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八、年金給付保證期間(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勾選)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種。
九、保單價值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前:
指淨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故申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
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依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
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保險單各項費用說明
費 用 項 目 |
收費標準及費用上限 |
一、前置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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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率5%為上限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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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單管理費 |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得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遞延期間最高每月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本契約之結構型債券不收取管理費),年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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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手續費 |
無 |
2.贖回費用 |
無 |
3.轉換費用 |
無 |
4.其它費用 |
無 |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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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手續費 |
無 |
2.經理費 |
投資機構收取 |
3.保管費 |
投資機構收取 |
4.贖回費用 |
無 |
5.轉換費用 |
無 |
6.其它費用 |
無 |
四、後置費用 |
1.解約費用 |
無 |
2.部分提領費用 |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結構型債券申請保單子價值減少者,不收取手續費。 |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
無 |
發行機構付給保險公司之管銷費用與相關費用=投資運用起算日投資金額的0%~9%。
◆本期商品流程圖

◆範例說明(本範例不考慮投入前計息部分,且配息係考慮以現金給付方式呈現本範例)
甲君(30歲男性)購買「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7FVAA05)」,所繳保險費為新台幣1,000,000元。甲君選擇遞延期間9年後進入年金化,保證期間10年。本期投資標的為英商巴克萊
銀行七年期澳幣結構型債券。(假設澳幣與新台幣匯率為1:27,且遞延期間匯率皆不變動)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不考慮投入前計息部分)
二、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澳幣)=持有之單位數X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三、結構型債券投資運用起算日後配息說明(假設每年配息甲君選擇現金給付)
四、結構型債券七年滿期之保單價值以及轉換至「富達澳元貨幣基金」保單價值(新台幣)之計算
註1:每年配息後,保單價值將相對降低
註2:按現行年金生命表計算,39歲男性、預定利率2%,10年保證期間的年給付現值因子為27.4390
◆商品文號 97年05月05日三品字第00058號函備查 98年07月20日三品字第00086號函備查
◆其他規定
一、繳費方式:3日內即期支票、ATM轉帳、銀行匯款、劃撥。
二、倘若銷售期間,投資金額已達募集標準,公司得即時通知停止受理。
三、要保人需20足歲(含)以上。
四、外籍人士不論要/被保險人身份,皆不得投保。
◆投資標的簡介
壹、結構型債券說明
【投資標的名稱】英商巴克萊銀行七年期澳幣結構型債券
【債券預期評等】債券預期信評:Standard & Poor's AA-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結構型債券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為100%,要保人不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 例之範圍。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及標準】本公司選擇投資標的之標準乃以投資標的之安全性與績效表現為考量。
【發行機構】英商巴克萊銀行
【保證機構】巴克萊銀行集團(Barclays
PLC)是一間大型環球金融服務供應商,從事零售及商業銀行服務、信用卡、投資銀行、財富管理及投資管理服務等業務,業務遍及歐洲、美國、非洲及亞洲;擁有超過300年銀行服務經驗,在全球超過50個國家經營業務,聘僱員工逾156,000名。為世界各地超過4,800萬客戶提供借貸、投資及財務保障等服務。截至2008年12月31日,資產總值逾2.05兆英鎊。(Moody’s
Aa3、Standard & Poor’s AA-)
【保管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地址:台北市吉林路一百號十一樓。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Barclays Capital Securities Limited,「次級市場報價機構(Calculation
Agent)」係指負責計算該結構型債券自發行日起每日提前贖回之價格並對外報價之機構。
【計價幣別及發行金額】本期結構型債券係以澳幣計價,預計發行金額為澳幣貳仟萬元整。
【發行日及到期日】2009年09月23日發行,2016年09月23日到期。
【觀察日】期始觀察日為2009年09月23日,往後至2016年09月13日止,每逢03月16日、06月16日、09月16日、12月16日為觀察日,遇非評價日則往後遞延至次一評價日。

【配息日】2010年09月23日為第一次配息日,往後至2015年09月23日止,每逢09月23日為續期配息日,遇非評價日則往後遞延至次一評價日。

【本公司付款日】發行機構配息日加上五個工作天內,匯率參考日期為發行機構配息日(本標的說明中所述「工作天」係指台灣時間之工作天)。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當年投資收益=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 當年配息率
第一年至第六年固定配息率:6.65%
【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100%+Max(6.65%,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參與率)]
其中,參與率(Participation)=10%;
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計算公式= U0為投資運用起算日連結標的資產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收盤值;
Ui為連結標的資產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自投資運用起算日後第i個觀察日(共28個觀察日)之收盤值。
【連動標的資產(含權重)】
本期投資連結於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S&P / ASX 200 Index)之保本債券(Capital Protected Note),權重為100%,對於指數的說明如下:
一、指數編製機構:標準普爾公司與澳洲證券交易所。
二、成份股: 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為依據澳洲證交所市場規模前200大公司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該指數產業分類採用新的GICS產業分類系統。由於S&P/ASX 200指數具有流動性及足夠規模的特性,所以非常適合投資經理人作為投資組合的標的。
三、截至2009年05月31日止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績效表現如下表:
期間 |
一年 |
三年 |
五年 |
七年 |
報酬率 |
-32.48% |
-23.66% |
10.34% |
13.18% |
資料來源:Bloomberg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計算】
本商品提供之結構型債券,其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計算如下列: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結構型債券,將結構型債券分割為若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新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金額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數,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 結構型債券之總市值(外幣) =發行總單位數 x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 個別保單之帳戶子價值(外幣) =持有之單位數 x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之計算如下:
個別保單之期中子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 x 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發行機構信用風險揭露】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離帳戶管理形式,若發行人或投資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金或未領的利息。若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以澳幣計價,投資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運用起算日與債券到期日新台幣兌換澳幣匯價 之不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債券未到期前的保單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保險期間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險金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三、保單價值等最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貳、非結構型債券說明
【投資標的】
基金(或帳戶)名稱 |
經理公司 |
基金種類 |
計價幣別 |
有無配息 |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
三商美邦人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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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
無 |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 |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美元 |
有 |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澳幣 |
有 |
JF貨幣基金-港元 |
JF基金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港幣 |
無 |
施羅德環球歐元流動基金A |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歐元 |
無 |
註: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時,其保單子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自翌日起轉換至非結構型債券中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為100%,要保人不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及標準】
本公司就基金管理機構之投資標的安全性及績效表現、經營管理、經理團隊、投資策略、市場聲譽、財務狀況、內部控管、提供訓練及服務項目上,作審慎評估之依據。
【其他應注意事項】
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投資目標、基金目前資產規模、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等)請參考三商美邦人壽網站(www.mli.com.tw)之「投資型商品專區」。
◆第五期(7FVAA05)—結構型債券相關數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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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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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福變額年金保險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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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運用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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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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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債券保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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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巴克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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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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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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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第6年固定配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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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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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最低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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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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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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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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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外幣適用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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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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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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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福變額年金保險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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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盤指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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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普爾/ASX 200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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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運用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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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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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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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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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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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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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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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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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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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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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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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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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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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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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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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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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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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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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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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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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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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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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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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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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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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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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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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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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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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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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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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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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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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資料以發行銀行提供為準
◎資訊查詢:www.mli.com.tw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
◎本投資型商品遞延期間屆滿後之保險保障部分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結構型債券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須持有至到期日,始享有滿期保證。
◎本商品之投資風險包括價格波動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提前贖回之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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