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品為一變額年金商品,結合了投資(結構型債券、非結構型債券)以及保險(年金保險),讓保戶同時滿足年金規劃及金融理財的需求。
◆本期商品簡介
一、商品類型:變額年金保險
二、投資標的:
(一)結構型債券:『澳洲紐西蘭銀行七年期紐幣結構型債券』,七年滿期時最低保證158%原始紐幣投資金額。滿期時若遞延期間未屆滿則轉入同幣別之基金,若未提供相同幣別之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則轉換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二)非結構型債券: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投保年齡:0~70歲
四、保險費交付原則及限制
(一)繳費期限:躉繳繳費
(二)保險費限制:30萬~3000萬元
(三)本商品不得附加任何附約
五、保險給付及條件
(一)返還保單價值
1.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以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給付。
2.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投資收益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
標的之受益單位。
(三)年金給付
1.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一次給付。
2.分期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勾選年給付或月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依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
金額,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時的生存期間內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
六、年金金額限制
(一)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以一次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如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 保人。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ㄧ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八、年金給付保證期間(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勾選)
無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種。
九、保單價值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前:
指淨保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運用起算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故申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
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依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
將應給付之金額換算為等值新台幣。
◆保險單各項費用說明
費 用 項 目 |
收費標準及費用上限 |
一、前置費用 |
|
1.契約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率5%為上限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
1.保單管理費 |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得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遞延期間最高每月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本契約之結構型債券不收取管理費),年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
|
1.申購手續費 |
無 |
2.贖回費用 |
無 |
3.轉換費用 |
無 |
4.其它費用 |
無 |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
|
1.申購手續費 |
無 |
2.經理費 |
投資機構收取 |
3.保管費 |
投資機構收取 |
4.贖回費用 |
無 |
5.轉換費用 |
無 |
6.其它費用 |
無 |
四、後置費用 |
1.解約費用 |
無 |
2.部分提領費用 |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結構型債券申請保單子價值減少者,不收取手續費。 |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
無 |
管銷費用與相關費用:投資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的0%~6%。
◆本期商品流程圖

◆範例說明
甲君(30歲男性)購買「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7FVAC01)」,所繳保險費為新台幣1,000,000元。甲君選擇年金遞延期間8年後進入年金化,保證期間10年。該期連結標的為七年期紐幣計價的結構型債券,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為58%(年報酬率6.7529%),參與率20%。(假設紐幣與新台幣匯率為1:22,且遞延期間匯率皆不變動)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投資金額(未加入投入前計息之部份)
二、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紐幣)=持有之單位數x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三、結構型債券七年滿期保單價值以及轉換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保單價值之計算
註:38歲時的年給付現值因子為27.8461
◆商品文號 97.05.05三品字第00058號函備查
97.09.08三品字第00165號函備查
◆其他規定
一、繳費方式:3日內即期支票、ATM轉帳、銀行匯款、劃撥。
二、倘若銷售期間,投資金額已達募集標準,公司得即時通知停止受理。
三、要保人需20足歲(含)以上。
四、外籍人士不論要/被保險人身份,皆不得投保。
◆投資標的簡介
壹、結構型債券說明
【投資標的名稱】澳洲紐西蘭銀行七年期紐幣結構型債券
【債券預期評等】債券預期信評:Moody's Aa1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結構型債券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為100%,要保人不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 例之範圍。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及標準】本公司選擇投資標的之標準乃以投資標的之安全性與績效表現為考量。
【發行機構】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
【保管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地址:台北市吉林路一百號十一樓。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Ltd.),「次級市場報價機構(Calculation Agent)」係指負責計算該結構型債券自發行日起每日提前贖回之價格並對外報價之機構。
【計價幣別及發行金額】本期結構型債券係以紐幣計價,預計發行金額為紐幣壹仟伍佰萬元整。
【發行日及到期日】2008年12月16日發行,2015年12月16日到期。
【觀察日】期始觀察日為2008年12月16日,若逢該指數之非評價日則往後遞延至次一評價日,到期結算日為2015年12月09日,共計2個觀察日。
【配息日】本期結構型債券無配息,故無配息日。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本期結構型債券無配息,故無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連動標的】
本期投資連結於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 Index)之保本債券(Capital Protected Note),權重為100%,對於指數的說明如下:
一、指數編製機構:標準普爾公司
二、成份股:標準普爾500指數為根據美國前500大上市股票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由於該指數的成份股囊括所有美國主要產業,因此我們可利用市值總變動來衡量其國內的整體經濟表現。該指數以1941-43年為基期,且基值為10。
三、截至2008年08月15日止標準普爾500指數績效表現如下表:
期間 |
一年 |
三年 |
五年 |
七年 |
報酬率 |
-10.218% |
+0.055% |
+31.043% |
+10.2% |
資料來源:Bloomberg
【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 =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 × [1+ Max(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參與率 , 58%)]
連結標的市價成長率計算公式 =

其中,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為58%,
參與率=20%;
Uf為到期結算日連結標準普爾500指數收盤價;
U0為投資運用起算日(期始觀察日)連結標準普爾500指數收盤價。
說明:自投資運用起算日觀察連結指數收盤價。例如,2008年12月16日為投資運用起算日,則期始觀察日為2008年12月16日(若逢該指數之非評價日則往後遞延至次一評價日),到期結算日為2015年12月09日,共計2個觀察日;此兩個觀察日之收盤價做比較則稱為觀察值,共計1個觀察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計算】
本商品提供之結構型債券,其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計算如下列:
商品銷售完成後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運用起算日轉換為等值外幣買入結構型債券,將結構型債券分割為若干單位並賦予每單位價值,個別保單將依其新台幣轉換外幣後之投資金額計算其所持有之單位數,故於投資運用起算日時:
• 結構型債券之總市值(外幣) =發行總單位數 x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 個別保單之帳戶子價值(外幣) =持有之單位數 x 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單位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保單子價值之計算如下:
個別保單之期中子價值(外幣)=持有之單位數 x 計算日之單位價值
【發行機構信用風險揭露】
由於本商品屬於分離帳戶管理形式,若發行人或投資標的發生違約,保戶有可能損失本金或未領的利息。若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未來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外幣滿期最低保證金額以紐幣計價,投資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運用起算日與債券到期日新台幣兌換紐幣匯價 之不同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債券未到期前的保單價值有可能高於或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保險期間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提前贖回(如解約、保險金給付等)所可能產生的跌價損失。
三、保單價值等最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貳、非結構型債券說明
【投資標的】
基金(或帳戶)名稱 |
經理公司 |
基金種類 |
計價幣別 |
有無配息 |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
三商美邦人壽 |
|
新台幣 |
無 |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 |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美元 |
有 |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澳幣 |
有 |
JF貨幣基金-港元 |
JF基金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港幣 |
無 |
施羅德環球歐元流動基金A |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
海外貨幣型 |
歐元 |
無 |
註: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結構型債券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時,其保單子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自翌日起轉換至非結構型債券中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為100%,要保人不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及標準】
本公司就基金管理機構之投資標的安全性及績表現、經營管理、經理團隊、投資策略、市場聲譽、財務狀況、內部控管、提供訓練及服務項目上,作審慎評估之依據。
【其他應注意事項】
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投資目標、基金目前資產規模、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等)請參考三商美邦人壽網站(www.mli.com.tw)之「投資型商品專區」。
◆加值雙盈專案(7FVAC01)—結構型債券相關數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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