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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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