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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TA)
承保範圍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給付項目  

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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