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網路交易稅

一、課徵網路交易稅之目的

「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 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以美國為例,除聯邦政府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課稅外,同時已有18個州對網路交易課徵銷售稅,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亦為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類型

  • 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
  •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
  •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三、相關規定

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與透過網路銷售間的租稅衡平;至於一般個人透過網路出售其自用貨物(即所謂二手商品)之行為,因為該項貨物銷售價格大多低於原始購入價格,根本沒有所得產生,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偶爾透過網路銷售其日常使用物品之一般個人,完全不會發生課稅問題;該項規範之主要重點如下: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係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
  • 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1.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尚不問其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2. 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課稅標準

  •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 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 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 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五、網路賣家應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規定

  •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6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 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 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 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 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