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四大稅基

目前財政部開徵的最低稅負有員工分紅等4大稅基,而海外所得預計98年開徵,分述如下:

稅基1:員工分紅配股

是指上市櫃股票公司的員工分紅可實現日(可處分日)的市價和面額之間的差價部分。
過去,買賣股票不用課稅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事,員工股票分紅則是以面額10元來課徵股利所得稅,出售價格和面額的差價部分視同為證券交易所得,不用課稅。但實施最低稅負後,差價部分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阿比獲配10 張股票,在領取股票日的隔日(即可處分日),每股市價已達40元,就要以每股獲利30元來課稅,總計是30萬元,所以某甲必須申報的市價與面額的差價就是30萬元。
最低稅負稅基:( 40元市價-10元面值)× l,000 股 × 10張=30萬元 如果分紅領到的是上市櫃股票,依照上述以可處分日當天的收盤價;若是興櫃股 票則以成交均價認定;非上市櫃股票則以可處分日次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稅基2:3,000萬以上的特定保單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必須列入基本所得稅基;但不包括勞、健保等政府規定強制投保的保險給付。
過去,高資產者買壽險保單。受益人填寫子女,不論保額為多少,被保險人一旦 身故,都可以免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也不必納入其子女的所得課稅。
最低稅負實施後,死亡給付每戶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必須計入最低稅負。若能 把死亡給付提前分散到更多不同戶的納稅人,就能規避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從95年1月1日起適用,不追溯既往,換句話說,若是在95年1月1日前訂立的保險契約,不管領取金額多寡,都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但自95年1月1日起訂立的保險契約就要納入。

稅基3:非現金捐贈

這幾年,非現金捐贈被濫用,已成為財政部和國稅局密切觀察的目標,不但列為 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重要查核項目,現在還必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納稅人在處理現金捐贈時,應請受贈單位開立註明現金捐贈的證明,以免被國稅局誤認為實物捐贈,而被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雖然非現金捐贈有綜所稅扣除額查核,以及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雙重困擾,但列 報捐贈扣除額對高收入者來說,仍然具有很大的節稅誘因,納稅人可精算捐不捐 贈的稅負差額,如果捐贈仍然具有節稅效果,還是可以一試。

稅基4: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有非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的民眾,可以由下列方式來計算,應繳最低稅負的課稅所得: <方式1>
〔方式一〕 能夠提供實際售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售價減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至於必要費用則是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方式2> 〔方式二〕 能提供實際售價,但未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者,則按實際售價之20%計算所得額。 <方式3>
〔方式三〕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其收入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再按該淨值之75%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若有損失也可抵稅,並可在交易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自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交易所得及損失認定,應按實際成交價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要注意的是,不論取得時股票是屬於哪種性質,只有在出售時是屬於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時,才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未實施最低稅負制
稅基
最低稅負制規定
按面額10元課徵股利所得
員工分紅配股
按可處分日市價與面額間的差價課徵股利所得
納入被保險人遺產,免納入子女所得課稅
3,000萬以上的特定保單給付
死亡給付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必須列入稅基課稅
可按不同捐贈對象的扣除規定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
非現金捐贈
必須列入稅基課稅
只需繳交千分之三證交稅
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必須列入稅基課稅

 

海外所得看這裡
所謂的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包括外國以及港澳地區。大陸地區,目前仍被政府界定為中華民國土地,台幹和台商在大陸領取的所得,仍然算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一旦要課稅後,也有免稅額100萬元的規定,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才須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