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內容 |
配套措施 |
| 課徵對象 |
個人 |
排除對象: |
| 1.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的合計數未達600萬元,排除適用。 |
| 2.按一般稅制繳納的所得稅額已較結算後的最低稅負為高者,排除適用 |
| 稅基 |
當年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 |
| 1.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 |
現金捐贈排除 |
| 2.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保單 |
1.法律生效前的保單排除。
2.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保單不受影響。
3.醫療、殘廢及傷病給付,及未達3,000萬的死亡給付排除適用 |
| 3.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 |
以股票可處分日的次日為準,計算股票的時價。 |
| 4.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
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及以後三年的證交所得中扣除。 |
| 5.個人海外所得 |
1.每戶可享100萬元的扣除額。
2.自98年起施行,行政院亦得視經濟發展情況,自99年才開始施行。 |
| 稅率 |
20% |
| 稅額計算 |
採行替代式(最低稅負額與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比較,從高繳納)。 |
法律生效前以取得的投資抵減,仍可扣抵最低稅負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