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簡表|四大稅基
稅務新知/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簡表
◎有關個人最低稅負制的規定

項目 內容 配套措施
課徵對象
個人
排除對象:
1.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的合計數未達600萬元,排除適用。
2.按一般稅制繳納的所得稅額已較結算後的最低稅負為高者,排除適用
稅基 當年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
1.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 現金捐贈排除
2.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保單 1.法律生效前的保單排除。
2.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保單不受影響。
3.醫療、殘廢及傷病給付,及未達3,000萬的死亡給付排除適用
3.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 以股票可處分日的次日為準,計算股票的時價。
4.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及以後三年的證交所得中扣除。
5.個人海外所得 1.每戶可享100萬元的扣除額。
2.自98年起施行,行政院亦得視經濟發展情況,自99年才開始施行。
稅率 20%
稅額計算 採行替代式(最低稅負額與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比較,從高繳納)。 法律生效前以取得的投資抵減,仍可扣抵最低稅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