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最低稅負制
ㄧ、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其規定重點如下。

  • 綜合所得淨額加上若干項免稅所得金額,超過600萬元以上,需額外申報最低稅負。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境外所得、無特定保險給付、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無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與無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等應計算基本稅額的所得,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申報戶全年的基本所得總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不必為了避開這個稅制而移民,主要是住在中華民國境的居民,如果一年當中,居住未滿183天也不必適用。
  • 每一個子女獲得的保險給付(不包括意外險、醫療險的給付),只要不超過3,000萬,統統免所得稅。
  • 高所得人士不一定要繳更多稅,依照規定算法、所算出來的稅額,採取孰高法課稅。試算出最低稅負應納稅額後,要和一般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做比較,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應納稅額時,納稅人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如果低於一般所得稅,就依一般綜所稅的稅額繳稅。

二、最低稅負制實施時間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但海外所得自98年1月1日起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

三、實施最低稅負制之目的

  • 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 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 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訂定最低稅負制度,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四、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

我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主要是因為:

  •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所享受所得稅減免仍多,並有集中於少數企業之情形,對於該等企業課以最基本稅負,可在兼顧產業發展情況下,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
  • 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於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可由個人股東扣抵,因此,最低稅負制度若僅於公司階段實施,無法完全彰顯公平。另考量高所得個人透過實物捐贈方式等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之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因此,我國最低稅負制之實施範圍亦包括個人。

五、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之個人

所得稅申報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的個人,以及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下列個人亦排除適用: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六、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

現行稽徵實務上,常見以下列各項租稅規劃達到避稅目的,將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之稅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 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 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

七、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之補充稅制,其計算係建構於所得稅法之基本精神,所以個人最低稅負亦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應一併計入計算基本稅額。

八、最低稅負制

  •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投資抵減稅額
  •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稅率
    1. 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
    2. 扣除額=600萬元
    3. 稅率=20%
  •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了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合計來繳納所得稅。
  • 圖示說明

九、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之計算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稅率

    1. 基本所得額
      =課稅所得
      +促產、獎參、促參等免稅所得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2. 扣除額=200萬元
    3. 稅率=10%∼12%
  •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十、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之相關罰則

  •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 由於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之推行,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前述處罰規定將延緩至施行日期之次一年度所得稅案件開始適用,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